科技的进步
让汽车越来越“白菜化”
城镇居民私家车的普及率
也越来越高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长
车位却开始成为城市中的稀缺品
即使这样,
我们也不可以乱停车
国内不少乱停车的车主
曾遭受过的各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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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市一小区门外,有私家车停在了居民生活垃圾临时停放点,因无法联系上车主,环卫大爷用垃圾桶围起这辆乱停的车。
△2016年11月1日,郑州市老城区布厂街环卫中转站前,一辆SUV轿车被数十吨生活垃圾团团包围。
△某地垃圾站正门前的一辆白色轿车,既没有留电话也一直不见车主出现,只见天空放亮,被送来的垃圾越来越多,而运垃圾卡车始终无法进站,环卫工人一气之下,将垃圾全部倒在轿车周围。
您看过可能一笑
但是,
这样的做法我们都不提倡
希望您停车的时候
一定要为他人着想
不要因为自己的任性
伤了别人 害了自己
近日,
我市一些乱停的车上
都贴上了一份"温馨提示"
内容如下▽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由于您的车辆乱停,造成我们无法正常作业,严重影响垃圾的及时清运,也造成居民投放垃圾不便。为了确保您们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请您以后不要再将车辆停放在垃圾勾臂箱周围,谢谢您的理解与合作!
这些地方为什么不能停车?
普法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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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九)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已有处罚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拒不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机 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后期,
市城管执法局
将加大对屡次违规停放
且阻碍环卫作业车辆的曝光力度!
请大家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司机!